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监督”一词出现了52次,成为《决定》高频词之一。
监督是治理的重要方面,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不断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保障。
52个“监督”,体现强化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的实践探索
治理必治权,治权必监督。《决定》中的52个“监督”,分布在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7个部分,既有强调监督体系的又有强调监督制度的,既有党内监督又有其他各类监督,生动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探索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
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到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再到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近6年来,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逐步构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不断增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正在形成。
32个“监督”,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指明方向
“落实各级党组织监督责任”“强化政治监督”“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决定》的52个“监督”分布在7部分,其中32个出现在第十四部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决定》在强调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基础上,从三方面细化了工作部署: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
具体而言,从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到重点加强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从强化政治监督到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从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权责统一,到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化标本兼治,一系列制度安排,为党不断实现“四个自我”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25个“监督”,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划出重点
制度管根本、管长远。在《决定》“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部分的32个“监督”中,有25个出现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这为进一步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划出重点。
完善党内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察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现实中,党内监督体系还存在一些漏洞,主要是不同主体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不明晰;监督主体之间信息沟通协调不顺畅;对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强调不够,党组织日常管理监督缺位等,因此必须进一步落实各级党组织监督责任,保障党员监督权利。
强化政治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是西方化、资本主义化,而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因而应当把政治监督摆在监督的首位,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巡视巡察整改、督察落实情况报告制度。
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是一张密织的监督之网,既包括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等,又包括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以及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应进一步推动党内监督和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要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着力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要聚焦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突出政治监督,强化日常监督,构建全覆盖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强化制度执行力,保障国家治理各项决策部署、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切实得以坚持巩固,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