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管理,保证项目数量和层次的不断提升,促进科研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过程管理及结项工作。
第二章 科研项目分类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学校科研工作计划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包括:
(一)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二)省部级项目。指教育部及国家其他部委(不含下达国家级项目的部门)、省科技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三)地厅级项目。指省教育厅等政府职能部门(不含下达省部级项目的部门)、省社科联、市科技局、市社科联等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四)校级项目。指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原则
第四条 遵守各类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项目研究,多出成果,并保证成果质量,努力提升学校的科研水平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四章 科研项目申报
第五条 科研项目申报程序
科研项目的申请与审批,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指南进行。其程序为:
(一)项目组填写项目申请书,由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报送科研处。
(二)科研处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申请书进行整理和初审。
(三)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专家组评审。
(四)学校批准立项或上报申请书。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要求申报项目,违反有关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所报项目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实际工作相关。
(三)项目选题应有创新性,严格禁止重复申报或抄袭拼凑现象。
第五章 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纳入学校的科研计划项目,建档管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使用等权利,同时承担组织项目实施并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的责任。
第九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填写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表,报科研处审核、存档和上报。凡未按时填报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表者,学校可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组应按计划开展研究,科研处和项目组所在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以项目批准部门所要求的时间为准,原则上不能延期。确实需要延期的,须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报项目批准部门审批。校级科研项目研究周期为1年,原则上不能延期。确需延期的,需在结项前2个月提出申请,项目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六章 科研项目结项
第十二条 项目全部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如实填写科研项目结题报告表,并附有关试验报告资料、学术论文、专著及其他研究成果(成果必须标注项目编号)等,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交科研处申请结项。或经科研处审核后,报送有关部门结项。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结项要求:
(一)项目成果(论文、专著、专利、产品,软件或研究报告)必须与项目实际相关,其中论文和专著必须标注项目编号,专利、软件和产品的产权人必须是bat365在线平台。
(二)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或在普通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2篇,或出版专著1部,或完成专利(获得授权)1项,可申请免鉴定结项。
(三)在校级项目培育基础上,以相同或相近的题目成功申请并完成教育厅科研项目(人文社科项目、自然科学项目或教育规划项目)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也可申请免鉴定结项。
(四)以研究报告或产品为成果申请结项的,科研处将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或鉴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终止项目的执行:
(一)没有按时结项,且没有提出延期申请。
(二)项目延期超过规定时间,仍未结项。
(三)未经立项部门批准,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承担者书面声明放弃该项目。
(五)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其他违反有关科研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终止项目由科研处下达书面通知书。凡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不计入项目主持人的科研业绩;没有按时完成项目而又无正当理由者,3年内科研处将不再受理其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因项目被终止或撤销而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凡被终止或撤销的科研项目,同时终止项目经费的使用。对于已使用了的项目经费,学校将追回配套经费和项目下达部门下拨的项目经费。
第七章 科技信息保密与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信息保密应按国家规定执行。属于保密项目的,应从立项时确定密级,并严格管理;项目档案应按学校科研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同类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